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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相府告〔2024〕55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09 15:20:59

来源: 苏州相城人民政府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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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相地告〔20241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聚金村西浜一组、聚金村西浜三组、聚金村西浜十一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地块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含耕地



01

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

0.1007

0.0011

0.2166

0.0894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6580

0.0005

/

0.2750

02

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

0.0133

/

/

/

02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一组

0.8468

/

/

1.2908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1045

/

/

0.1337

03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0259

/

/

0.0194

04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0850

/

/

0.0684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十一组

0.0657

0.0008

0.0003

0.0181

05

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

0.0002

/

0.0294

0.0002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0712

/

/

/

06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一组

0.0098

/

/

/

07

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

0.0471

/

/

/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0663

/

/

/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一组

0.2426

0.0236

/

/

08

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

0.0128

/

/

0.0003

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三组

0.1181

0.0005

/

/

合计

2.4680

0.0265

0.2463

1.8953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后续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公布,我区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等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相城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城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相政发〔200760号)、《关于转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相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095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执行。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本次征收不再涉及人员安置

六、有关事项

1本公告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zx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49日至20245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5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金澄广场1号澳星大厦三楼(联系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高铁新城所;电话:65434959;邮编:21513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49日至202459,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金澄广场1号澳星大厦三楼(联系人: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高铁新城所;电话:6543495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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