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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商铺被多次转租却不知情 职业二房东需警惕

发布时间: 2017-08-26 09:32:36

来源: 新华网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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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投资商铺,为图省事租借给“中间人”,这一看上去“很方便、很安全”的做法,在中间人多次转租后,各种隐患便浮出水面。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职业二房东”房屋租赁案件,因“职业二房东”转租行为致使房东利益受损被起诉,房东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产权房时,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王国民和妻子沈芳婚后购买杨浦区内某沿街商铺欲做投资,2016年3月经中介介绍,夫妻两人作为出租方和陶冰女士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合同第三条还约定了不得转租他人。

合同签订当日,陶冰爽气地支付了第一期六个月的租金和保证金3万余元。但告知沈芳,由于商铺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事宜,希望他们配合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沈芳听着觉得合理,看也没看就签署了陶冰给出的一些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承诺书。沈芳还好心地在合同末尾补充手写:“双方责任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其他配合文件为办照方便”的字样。

出租后次月,沈芳下班经过商铺时,发现商铺已在经营,沈芳便到店里,却没有看到陶冰,沈芳质问店主蔡强,老蔡表示不认识什么陶冰,并拿出他与清凉公司的租赁合同。

沈芳回家后把事情告诉老王,两夫妻这时才意识到陶冰可能已将商铺转租。两夫妻找到陶冰协商此事,陶冰则很淡定地拿出当时为配合办照签署的文件以及和清凉公司的租赁合同,声称转租获得了原告的授权。沈芳这才想起,签订租赁合同当天额外签署过多份材料,以为是办照用的程序性文件,就没有仔细看内容。所以自己的商铺在倒手后已经被转租了两次!

王国民夫妇越想越气愤,在咨询了律师后,将陶冰、蔡强起诉到法院,审理中还追加了清凉公司第三人,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庭审中,陶冰拿出了落款日在签订租赁合同两天后的《证明》一份,表示转租已经获得授权,并有两原告签章和沈芳签名确认;而第三人均表示自己签订了《租房合同书》,租赁行为和转租行为都是合法的。两原告则表示证明与租赁合同同日签署,是陶冰作为“职业二房东”设下的“套”。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国民夫妻和陶冰签订的合同和证明均有效,原告无法对其陈述受骗签署作出举证,故其要求次承租人迁出系争房屋的要求于法无据,判决其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职业二房东”在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其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文多较为简单,租金、违约责任等的约定看似对房主有利,但对于转租一节,却或者于不起眼处约定允许转租,或者虽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租,其后却被以协助办理营业执照、消防证明等为由,通过要求房东出具“承诺”、“补充证明”等形式赋予转租权,往往让原房主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损,即便时候发现,想予以维权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法院建议,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注意以下四个细节:严格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细致查明房屋转租次数和实际占有使用状况;审慎注意合同、承诺等书面材料的签订日期和笔迹真伪;妥善应对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责任编辑: ZLHB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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