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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拆迁房给了两儿子 苏州一对老夫妻却没人赡养

发布时间: 2017-05-17 09:47:57

来源: 吴江日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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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国际家庭日,赡养和善待老人是家庭的重要责任,也是很多家庭纠纷的爆发点。上周,一则“老人把3套房子全过户给儿子,5年来儿子没来看过老人”的新闻,成为网络热点。类似事件,其实吴江也有。

吴江法院少年庭去年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一对老夫妻把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子,分别给了四名子女中的两个儿子,结果自己却没人赡养。

拆迁房给了儿子,自己却无人赡养

原告是一对80多岁的老年夫妻,老陈和妻子老王;被告是他们四名子女中的两个儿子,大陈和小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他们已经年龄大了,又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每月仅靠土保养老金和生活补贴度日;而两个儿子却拒不赡养,而且不支付赡养费。他们请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承担父母每月每人400元的赡养费,另每个儿子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被告大陈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是愿意把老母亲接到家里来赡养的,但父亲老陈不能归他管。他给出的理由是,老陈是他的继父,两人没有血缘关系,而且老陈与母亲结婚时,他已经12岁了,老陈对自己没有尽到多少抚养义务。

大陈还给出了一个只赡养母亲的理由:家里很困难。大陈称,自己在企业上班,月工资还不到2000元,妻子则因故无法上班。此外大陈还辩称,老父母是有钱的,数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就在老父母手中。

小陈是老陈和老王的亲生儿子,他给出的不赡养理由也是家里困难。小陈称,他在厂里上班,工资不高,妻子还常年看病;另外,他的儿子对象还没找到,等以后结婚了,家里还需一笔巨大的支出,因此无力支付赡养费。

法官判定,四子女都有赡养义务

经过庭审调查后,审理法官认为,原告已经年迈,没有劳动能力,仅凭现有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生活所需,其子女应该向原告提供安度晚年的生活条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因此原告的诉求理由正当。

对于大陈认为继父未尽到抚养义务,法官指出,从庭审双方陈述中可以确定,原告结婚时,被告大陈尚年幼,与原告存在抚养关系。

同时法官认为,两名被告所主张的家境困难等情况,并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官判定,两名被告承担父母每月每人200元的赡养费,各承担父母医疗费的四分之一。

“作为子女,经济上再困难,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审理法官提醒,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都是不对的。主动承担赡养义务,给予父母精神上、物质上的照顾,是我们每一个做子女的人的责任。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ZLHB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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