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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官宣公积金新政!贷款额度提升、年限延长,人才买房利好

发布时间: 2023-10-05 10:36:20

来源: 综合整理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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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前夕,苏州再次官宣新政,连发两条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与《关于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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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君划重点:

1.在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科及以上人才,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此项贷款支持政策仅可享受一次;
2.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3.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4.贷款年龄延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5.存量房贷款期限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6.执行时间:2023年10月10日起。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23〕84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5(倍)。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六、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八、借款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九、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申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公有住房和产权房加装电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房金〔2023〕83号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 
第一条 为助力我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苏创新创业,营造“苏州对青年更友好、青年在苏州更有为”的最优发展生态,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
2.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毕业前1年内自愿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无需缴存资金,并可享受相关补贴。
第四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
此项贷款支持政策仅可享受一次,与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套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等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租金。
第七条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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